基本案情: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洪山区欢乐大道某段路时与被害人陈某相撞,致其颅脑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2017年5月4日,李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4日被逮捕,。
案发后,代理律师积极协助李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李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2017年9月12日,洪山区检察院指控李某交通肇事罪并向洪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