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璐律师亲办案例
物业公司代业主大会起诉侵权行为,获得支持
来源:余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5
浏览量:733

代理方:原告湖北某物业管理公司

基本案情:原告湖北某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管理的武汉市某小区物业与被告武汉市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B项目是相邻关系,20171月,被告的B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因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致使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物业院墙倒塌,双方就院墙恢复原状、消除危害等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黄陂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对倒塌的院墙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状。

被告代理意见1、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对公用区域享有维护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共区域的损坏,原告不享有诉权,应该由小区的业主大会享有;2、被告事故地段是坡地,地势比原告管理的高,地势是自然形成,垮塌是原告小区业主私自开挖建造成,业主应承担主要责任。

我方代理意见:1、根据原告与所管理的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原告对公共区域享有管理、维护、维修等权利,故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2、被告所述院墙垮塌系因被告私自开挖所致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观点: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原告作为受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公司,是适格的原告。被告对于起因施工B项目致使原告管理的院墙倒塌的事实无异议,对于本案侵权的事实,本院寓意确认。

判决如下:由被告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管理的倒塌的或有违安全的院墙和院墙上相关设施进行整改加固,并恢复原貌,并由原告验收合格为止。

案例点评:物业公司作为受业主大会委托对小区公共设施、区域进行维修、维护、管理的法人,对于侵犯所管理小区物权的侵权行为,依法享有代替业主大会向侵权方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基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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